◼︎社會勞動被撤銷後怎麼辦?別慌,還有救!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7月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 陳妏瑄 律師
社會勞動服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針對輕罪或特定犯罪行為人所提供的一項替代性刑罰措施。透過參與如環境清潔、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社區巡守、農林漁牧勞動、文書處理、交通安全等無償、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服務,讓行為人有機會反省悔過、回歸社會,同時減輕監獄負擔。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如行為人未能妥善履行義務,檢察官得撤銷其社會勞動處分,甚至可能要入監服刑。此時,不僅攸關當事人未來的刑事執行,也涉及是否有適當的救濟方式。本文將釐清常見撤銷情形及可採行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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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會被「撤銷社會勞動服務」?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常見被撤銷的理由包含: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常見具體化事由如下,且通常會載明於「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一)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二)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或因怠惰未完成所指定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滿身酒味到場予以勸導仍重蹈覆轍,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五)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六)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查有冒名頂替或竄改勞動時數情事無訛。
(七)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因身心健康明顯無法執行、死亡等特殊原因,經審查認定後也可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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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遭撤銷後,有救嗎?
有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486條亦規定:「法院應就異議聲明裁定之。」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認為執行檢察官的撤銷處分不當,無論是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有瑕疵,均可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原裁判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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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如何判斷?
當行為人對撤銷處分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時,若法院審查後發現下列情形,執行檢察官的原處分有可能被撤銷:
一、是否有正當理由未履行勞動:若能提出具體且合理的證明,例如罹患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如重大天災、突發事故等),證明未履行社會勞動並非主觀怠惰或惡意。
二、執行機關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錯誤:例如: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誤認遲到次數、或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
社會勞動是對行為人自新改過的一種信任與機會,若不慎遭撤銷,建議盡速與律師聯繫,整理相關證明文件,審慎評估是否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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