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幫助詐欺的答辯技巧!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8月2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

在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案件中,佔最大宗的類型莫過於行為人遭騙而提供帳戶給犯罪集團使用,因而被列為被告要到案說明,而這時行為人最大的疑惑通常是:我也是被害人啊!為何是把我列被告?


關於這點,就要從刑法【不確定故意】的法律概念談起,後續則另說明這類型案件中,法院在有罪的【不確定故意】跟無罪的【疏忽】間是如何判斷,故先釐清法院的判準後,後續才能更精準的答辯而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不確定故意】是什麼?

依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犯罪分為兩個類型:

1. 直接故意:即明知會構成犯罪而仍有意使其發生。

2. 間接故意:即預見犯罪會發生但不違背其意思,此種類型也稱為不確定故意。


而不論是哪種故意型態,他在刑法上的評價都是一樣的,不會說被告是【不確定故意】就當然可獲取較輕的刑度。回到上述例子中,幾乎都是圍繞在被告提供帳戶時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的爭點上,也就是被告在提供帳戶的當下,主觀上是否已預見該等帳戶資料將為詐騙集團所取得,且詐騙集團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是否為被告所容任、漠不關心?


法院的判斷標準如何?

關於法院在有罪的【不確定故意】跟無罪的【疏忽】間是如何判斷,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理由內,提供幾個比較具體的判斷指引,包括:


1. 行為人原即為金融或相關從業人員?

2. 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交付帳戶之經歷?

3. 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

4. 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款項提領殆盡?

5. 已被告知係作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

6. 被要求以不常見之方法或地點交付帳戶?是以,若確因交付帳戶而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時,不妨聚焦以上幾點事實加以答辯,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

·

·

留言


文章: Blog2_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