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別讓關鍵證據悄悄消失:您該知道的證據保全。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證據保全?

在刑事訴訟中,不管是被告或告訴人,認為證據有被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為避免證據隨著時間滅失,都可以利用證據保全的程序,確保證據被完整的保存下來。例如以下幾種情形:


1、證人即將出境,若不及時保全其陳述,將影響審判結果,故裁定准許保全證人不許出境。2、員警在執行搜索程序中,有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可調閱密錄器,然而密錄器大多依法僅能保存1個月,通常到審理時,如果沒有特別聲請證據保全,該密錄器之檔案可能已不復存在【詳註1】。


3、車手在便利商店提領詐騙金額,通常便利商店之監視錄影帶保存期限有限,聲請證據保全將該錄影帶予以查扣。


【註1】按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四、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流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三)保存期限:1.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一個月。


如何聲請證據保全?

一、在偵查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


二、在審理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一)與證據調查不同,證據調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書狀或言詞提出,均無不可。然而,刑事訴訟法第219-5條特別規定,證據保全只能透過書面提出聲請,且有應記載事項必須載明(詳後述)。此外,證據保全重在兵貴神速,往往開庭時已過相當時日緩不濟急,建議通常在發覺有保全證據必要的第一時間,就可以委請律師撰狀,先行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證據保全。


(二)又,保全證據須說明保全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有何關聯,保全該證據的方法為何,保全其不被湮滅的理由為何,亦即聲請保全證據的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1、案情概要。2、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3、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4、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19-4條: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證據保全的救濟

偵查中,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的聲請時,必須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如果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的聲請或不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則聲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審理中,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9-4條之規定,原則上法院裁定駁回證據保全,並不得提起抗告,並無救濟管道。然而,可以視證據保全駁回的裁定內容而論,例如,有時候只是證據保全的方法不佳,或者是保全的證據與本案關聯性薄弱,無法說服法院,可以再補充保全方法或補足本案關聯性後,再行嘗試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

.

.



留言


文章: Blog2_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