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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窺他人洗澡-竟不構成刑事犯罪!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8月2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李亞璇律師


新聞摘錄

台南市1名20多歲女子在男友家洗澡,被陌生男子從窗外偷窺,經報警調查發現涉案的陳姓男子曾偷窺3次,被依社維法合計裁罰3000元。女子感嘆,車輛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洗澡身子被看光卻只罰3000元,女性安全毫無保障;警方指陳男未透過工具窺視不構成妨害祕密罪。


妨害秘密罪章之其中兩個樣態

一、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罪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規定-無故利用設備竊錄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 之1第1項構成要件

一、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非公開」須有合理隱私期待


二、利用工具或設備「工具」必須有助於視覺或聽覺之延展,例如:望遠鏡或鏡子反射均屬之;如單純肉眼或利用樓梯墊高而增加高度,則非屬利用工具。


三、無故


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有行政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被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一、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如以肉眼窺視被害人在廁所內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事實,則已侵犯被害人之隱私權,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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