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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假扣押?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什麼是假扣押?

一般來說,債權人如果要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強制執行,通常會透過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方式為之,但這些方式往往需要一段時間,此時,債權人最擔心的莫過於:如果債務人趁這段時間脫產,那我最後不是也查封不到任何財產?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民事訴訟法則另外賦予債權人一個保全債權的方式,也就是在正式起訴前,債權人可以先透過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方式,暫時對債務人的財產為查封,以避免債務人有脫產或影響後續強制執行的行為發生。


所以,假扣押的「假」只是「暫時」的意思而已,實際上真的會生查封效力,可是一點也不「假」!


聲請假扣押的要件是什麼?

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必須要向法院「釋明」債務人有何具體情事,會導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假扣押原因),而有必要在還沒拿到勝訴判決前,就先「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所謂「不能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如脫產)、增加負擔(如無故設定高額抵押權)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所謂「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對於上述假扣押原因,條文規定債權人只要盡到「釋明」的程度即可,也就是依債權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只要能使法院「大概相信」債權人所述之假扣押原因確實存在即可。


假扣押執行時應先提供擔保金?

因為假扣押是允許債權人在判決還沒確定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為扣押,反過來說,就債務人的角度而言,既然判決還沒確定,如何確定最後一定是債權人勝訴?而如果最後債權人敗訴,那債務人因為先被債權人扣押財產的損害,應該由誰來負責?


因此,為了避免發生上述情形,實務上若准許債權人為假扣押聲請,同時也會命債權人提出其請求金額的1/3作為擔保金(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300萬時,法院則會命債權人應先提出100萬之擔保金後,才能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而這1/3的比例並不是固定,法院仍會依具體情形為酌定;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法律也有特別規定,債權人為假扣押的擔保金成數可以較低,例如: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核定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1/10(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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