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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前竟可以強制執行—論假執行制度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1月2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假執行?

原告要拿到終局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但於財產給付爭訟判決尚未完全確定之前,法院先賦予勝訴之原告,可以暫時實現判決內容的權利,以免被告藉由上訴審制度拖延並脫產。


但原告必須提供約勝訴金額總額3分之1供擔保,以擔保賠償因二、三審可能改判成原告敗訴,因先前假執行聲請而造成被告之損失。


假執行、假扣押、終局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此部分詳圖文表格。


被告遭聲請假執行時該怎麼辦?—論反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一) 被告可於訴訟進行中,同時向法院請求如受不利益判決,願反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 如聲請人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時,被告應提出等同原告勝訴判決金額之擔保金,才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執行


一審程序中,被告未聲請反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二審程序進行中還可以聲請嗎?

可以,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亦即在二審判決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告聲請反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程序,先為中間判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及第4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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