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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拿到了,錢卻拿不到?你還少了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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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嵐川法律事務所
  • 4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陳彥仰律師


即使已經透過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債務人卻往往無法不願主動履行甚至脫產等,今天就來聊聊以下比較常見的保全債務方法吧。以下,分別有假扣押、假處份、撤銷詐害債權等三種方式,假扣押、假處分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而撤銷詐害債權是在債務人脫產後的救濟方法。


假扣押

假扣押是法律上的一種「暫時性」的保全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案件。聲權人要向法院「釋明」,即提出理由與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脫產的風險,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一旦獲准,法院會針對債務人的現金、存款、不動產、汽機車、股票等財產做出暫時凍結處分。


另外,聲請假扣押會造成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對債務人的影響也很大,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造成債務人無辜損害,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金額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07號裁定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倘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假處分

假處分是指債權人為確保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後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能順利進行,在本案判決確定甚至起訴前,保全債權人權利所採取的臨時性措施。需審查是否有:(1)請求標的現狀變更的危險性,或者(2)日後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


【舉例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房子有請求權,為了防止債務人變賣(脫產)房子,可以在起訴前先聲請假處分,暫時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移轉給其他人,避免日後取得勝訴判決後,房子已被變賣的情形發生。


【舉例2】:如果爭議標的是一批具有保存期限的漁獲,時間拖延可能導致漁獲腐爛,而無法交付。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撤銷詐害債權

一、 為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債務人惡意移轉財產的行為,讓財產回歸到債務人名下,使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受償。

(一)、 如果是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撤銷。

(二)、 如果是有償行為,須舉證債務人移轉時,受益人明知該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為限,方可撤銷。


二、 債務人有脫產的行為,債權人需在「知悉」詐害行為時一年內行使,且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有時效的限制,逾期喪失撤銷權。


※相關條文※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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