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要有方向感:摸索證明恐釀敗局!!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8月2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從「主張責任」到「舉證責任」
一旦決定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提告他人,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66條規定,必須就起訴的基礎事實及理由,具體加以記載。簡單來說,原告必須在起訴狀上說明提告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以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善盡主張責任,法院才能清楚了解訴訟的具體內容、核心爭點。
接著,根據同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意思就是當事人必須就其所主張的有利事實予以舉證證明,如果舉證失敗,就有遭受敗訴判決的可能,這也是為什麼常會有「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故提起訴訟的原告應盡可能善盡主張責任、舉證責任,盡力說服法院,才有機會提高勝訴的可能。
什麼是「摸索證明」?
上述已提到當事人若想追求有利於己的判決,必須先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當善盡主張責任後,必須就自己主張有利事實部分盡舉證責任。而所謂「摸索證明」係指當事人就其主張或抗辯所必要之事實、證據未能充分掌握、知悉時,藉由調查證據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撐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
筆者在學習這個法律概念時,不免想到授課老師曾生動舉例,假設要到便利超商買東西,進門前至少要先說要買牛奶還是果汁,不能說進去超商後再看看,後者便是摸索證明的概念,如此比喻實在令人記憶深刻。
「摸索證明」為何不被容許?
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上還是辯論主義,意思就是事實的主張及證據方法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提出,當事人也有具體化的事實提出責任,法院不會職權介入。因此,倘若法院允許當事人摸索證明,則前述提到的當事人主張責任可能被架空,並將造成法院對於證據重要性或關連性審查判斷之困難,也違背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辯論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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