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請求權的時效是幾年呢?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5月5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民法怎麼規定呢?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從這個規定看來,貨款請求權原則上為2年的請求權時效,明顯短於其他時效規定。那為何民法要把類請求權縮短為2年呢?對此,立法理由提到:因此項代價多發生於經常及頻繁之交易,也就是平日具慣常性的行為,宜儘速履行,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其從速確定。
如果今天商人提供的是客製化商品呢?
如果今天商家所提供的是客製化商品,是否一樣適用上述2年的短期時效呢?對此,實務上有兩種看法:
👉 應適用2年時效
此見解認為如果商家所提供的產品,是依其營業登記項目供給商品及產品而為販賣,縱使是依交易相對人特殊需求而製造,仍推定屬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而適用2年短期時效(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63 號民事判決)。
👉 應適用15年時效
此見解認為如果商家係專為客戶需求而製作,無從轉售他人,不具有平日慣常性,則不能認為屬日常頻繁之交易,無從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即回歸適用一般的15年時效規定。(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731 號民事判決)
·
·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