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律師
前言
原則上於偵查階段,如果檢察官有合理懷疑認為被告構成犯罪即會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交由法官來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最後刑度。 但如果被告所涉犯的是輕罪、之前沒有前科,或已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則刑事訴訟法另設有「緩起訴」制度讓檢察官可以彈性運用,也就是給予被告1-3年的觀察期,而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
如何爭取緩起訴?
最前提要件:被告所犯者必需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才可以。 再來,緩起訴的前提通常是被告已坦承犯罪,或已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所以如果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於和解書內建議一併記載「同意給予被告緩起訴」等字樣。 換句話說,要爭取緩起訴的核心就是說服檢察官,你已知錯能改,且日後不會再犯,並有心填補被害人的損害。 最後,檢察官通常不會平白直接給你緩起訴,而是會另外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的配套措施,例如:上法治教育課程、依約賠償給被害人、為公益捐款⋯⋯等等。 /
緩起訴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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