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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廳跌倒受傷,如何請求業者賠償?

撰文/陳妏瑄律師


原本前往餐廳享用美食、與親友團聚應是令人開心且期待的事,然消費者在餐廳用餐卻因餐廳疏失而不慎踩空樓梯、踩到地板水漬滑倒受傷的消息,時有所聞。面對此種無妄之災,消費者究竟要如何對餐廳請求賠償?以下,讓我們一起討論。


消費者應如何向業者請求賠償?

一、侵權行為責任

消費者得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要求業者負侵權行為責任,據以請求賠償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或精神慰撫金等。


惟,有關本條另提醒讀者二點:


(一)、民法的侵權責任原則為「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並與被害人受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才能得到賠償。


(二)、時效為2年:時效起算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須行使,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則時效消滅。


二、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


此外,消費者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7條規定請求業者負侵權責任。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要求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負侵權責任。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若沒有符合安全性,也可能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而有關本條須提醒者為:


(一)、消保法的侵權責任採「無過失責任」。因此,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損害,即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業者仍應該對消費者的損害負責,是對消費者相對有利的立法原則。


(二)、時效為2年:實務普遍認為消保法侵權時效為2年,此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522 號民事判決】。


三、另,若消費者與業者間有簽訂契約,亦可循「契約」內容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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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險」

以《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為例,針對如補習班、旅館、護理之家、餐廳及百貨公司等營業場所,要求投保公共意外險。若違反者,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先行命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是停止營業,不可不慎。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即業者)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保險單所載明之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前述條例中也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額,如:每1人身體傷亡為300萬元、每1事故身體傷亡為3,000萬元,每1事故財損則為300萬元。


因此,除因責任險基本條款除外不保事項,如颱風、洪水、地震等,業者若合於保單範圍內發生顧客意外傷害、損失時,於賠償消費者之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如此一來,也能降低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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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手扶梯案例

一、案例事實:


2006年底,某甲在百貨公司搭乘手扶梯由2樓往1樓時,因第三人按壓緊急按鈕使手扶梯突然停頓,導致甲前傾後仰而跌倒骨折,甲嗣後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規定請求百貨公司賠償。


二、法院認為百貨公司仍須負侵權責任,理由為:


(一)百貨公司既提供手扶梯設施供消費者方便搭乘之服務,應對購物空間及附屬設施確保安全性,並負有將緊急停止手扶梯之功能,控管在使用範圍之附隨義務,以周全維護搭乘該手扶梯消費者之安全。


(二)事故發生時,雖手扶梯有標示「緊急停止」等字樣,然無其他文字警告或提醒使用者非必要性之觸按緊急按鈕可能產生的危險,得任由他人輕易觸按,未做適當防範措施,難認其服務符合當時科技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5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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