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務車會有刑責嗎?
- 嵐川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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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公務車使用上以公務為限!
行政院於94年6月30日所訂定發布「車輛管理手冊」,其中依第19點第2款、第25點第1款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用途僅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其他緊急事故,且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
因此,此管理手冊已明確規範公務車之使用應以公務為限,並應根據實際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等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因此,如果將公務車挪為私用,即已違背其身為公務員處理事務所應負之忠誠公正義務,藉以圖私人不法利益,進而增加公帑支出(如加油費),故將會構成刑法第134條及第342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
實際案例
實務上,即有議會秘書駕駛公務車接送配偶及家人去就診、接機及餐敘,使公務機關無端增加1萬多元的公帑,最後該秘書即遭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所以,身為公務員實不因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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