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案供上游,「減刑密碼」大揭密!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2025年12月2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法律基礎:減刑優惠怎麼來的?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被告提供其毒品上游資訊,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供應鏈,藉此遏止毒品泛濫、流通。
因此,只要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便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機會。
法條怎麼用?兩大核心要件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毒品來源」?不是你想得那麼狹隘:
「毒品來源」指被告原持有供自己犯案所用毒品的實際來源之人,若被告供出之毒品上手與自己所犯「本案」無關,縱然警方因而破獲「他案」,法院至多僅能在量刑時斟酌被告犯後態度,不能適用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規定。
此外,本條原條文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修正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自修法後,已重新界定「毒品來源」範圍,相較以往更為廣泛,不僅限於「上游」毒品供應者,也包含與被告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人,如:多人共同販毒之情形,如為毒品由來之參與販賣者,亦屬被告之毒品來源。
另外,提供製毒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及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參照本院103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也都符合「毒品來源」之認定。
二、什麼叫「因而查獲」?供出不是喊口號,要能帶到路!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提供具體、詳實毒品來源資訊,該資訊使偵查機關知悉而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換言之,單純自白或指認若沒有促成偵查機關啟動調查,並不能算因而查獲。
此外,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只要偵查機關因職務上之機會,或因其個人之經驗、閱歷,認有犯罪嫌疑 ,而對嫌疑人依法採取任何調查、追緝之手段,足認已啟動偵查程序,不以其毒品來源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必要。而且證據是否充足認定該嫌疑人確實犯罪成立,並非重點,即便後續仍需補強證據,亦不影響「查獲」的成立。
從幾個案例討論
【案例1:資訊太少,上游變迷霧】
被告A因販毒遭逮,並供稱其上游暱稱「B」。檢警回覆表示並未因A之供述查獲來源。
→司法實務認:因A無法提供足以辨識「B」身份的具體資訊,且檢警未能因其供述查獲上游,不符合第17條第1項的減免條件。
【案例2:資料給很滿,但偵查卡關】
被告C在偵查中供出來源者真實姓名「D」、「E」,並指認照片、提出LINE對話。警方回覆:「D」已死亡、「E」已入監服刑未能調查。
→本判決肯認:倘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只是偵查機關因特殊原故(如:如埋伏、上游逃逸、偵查不公開等),短期內無法查緝,法院仍可依現有資料「從寬」認定有無「查獲」之事。此外,法院特別強調若被告已提出具體事證,而偵查機關在無不能或難以調查之情形下,卻無任何作為,也不得將此不利益歸於被告承擔,此見解殊值參考!
溫馨提醒:
涉犯販賣毒品案件所處法定刑極重,若不幸遭檢警調查,建議與專業律師討論後,評估是否具備供出毒品來源、爭取減免刑度的可能。律師也可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向偵查機關確認是否有毒品來源遭查獲,是否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刑度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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