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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未成年子女親權攻防前哨站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5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暫時處分?

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由法院先下暫時處分之裁決;簡言之,在爭執的法律關係於法院最終裁定出來以前,先給予一個暫時給予實現之裁定,以避免後續爭執之法律關係無法實現,或因裁決前發生之危害將來無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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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下開為常見之類型:

一、禁止對方帶子女出境。

二、命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

三、訂定會面交往時間

四、命對方交付子女之相關物品或證件。

五、定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六、交付子女

七、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參考法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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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通過,有何要件?

一、有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例如:聲請人必須已向法院提出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給付扶養費等相關案件。

二、必要性

三、急迫性

四、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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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事項

一、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判斷標準: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人格 發展、監護人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三、法院調查方式: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聽取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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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Blog2_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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