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老翁案,家屬可能的下一步-陳報遺產清冊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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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陳報遺產清冊?
一、 首先,先認識我國的繼承制度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而非限定繼承。要言之,被繼承人債權人固得對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但繼承人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為清償。
二、 在上開前提下,若無清算程序,而任由繼承人隨心所欲的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則會產生先求償者先獲清償,產生不公平情形,故藉由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陳報之程序,由債權人向法院報明債權,繼承人獲知債權金額多寡後按現有遺產之比例清償之。三、 倘若債權人未於法院公告的期間報明債權且係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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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於何種情況,由繼承人進行陳報遺產清冊
一、 於繼承人知悉遺產大於遺債。
二、 於繼承人不清楚債務多寡情況下,惟繼承人亦欲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三、 如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債大於遺產,則建議進行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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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
按下開程序,說明如下:
一、 繼承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債權人清冊等相關資料。
二、 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請債權人報明債權。三、 公告期間繼承人不得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
四、 於公開期間過後,繼承人方可按債權額比例進行清償。
如果沒有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有可能會有什麼不利?
舉個例子:
被繼承人之財產有100萬元,實際上之債權人有甲(欠60萬)乙(欠60萬)丙(欠120萬),故按比例清償,甲乙分別受償25萬元,丙受償50萬元。
但繼承人僅知悉甲乙二人,倘未進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即便將100萬按比例償還給甲乙,由甲乙各受償50萬元,然導致丙無法取得50萬元之權利,故繼承人應自固有財產賠償50萬元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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