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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要知道

撰文/李亞璇律師

前言

近期社會大眾矚目之新聞即身家五億之高中生墜樓案,除各家新聞媒體爭相報導,更以高中生之身世作為焦點,有新聞媒體甚至指出高中生的名義上的爺爺才是血緣上的親生父親,故自法律上的父親去世後即由爺爺收養。

本篇本篇姑且不論報導事實的正確性,僅釐清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法律上所定義之收養以及收養程序正確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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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養?

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即雙方原無血緣上的親子關係,但因透過收養程序而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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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一般要件

1. 須有收養之合意

2.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例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3.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2) 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3)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4. 如被收養者已結婚,則應經被受養者之配偶同意。

5. 被收養者,如生父母能存在,則仍需其生父母同意

(1) 例外:除非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 前開生父母之同意書要作成書面且經公證,但如果向法院聲請認可者,可以在法院前表示並以筆錄代之。

6.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需經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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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消極要件

1. 一人不可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除非被收養者被夫妻共同收養。

2. 須非近親及輩分不相當親屬間之收養:

(1)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3. 不得有下開情形:

(1)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如以高中生的案例為例,如未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前提,則高中生與親生父親仍為爺孫關係,而法律上係禁止直系血親之近親收養,故沒有爺爺收養孫子的說法。

反之,即便高中生與法律生之生父已無親子關係存在,則親生父親亦不是透過收養程序方式與高中生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而是必須透過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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