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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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
常見情況係民眾之帳戶恐涉犯刑事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時,銀行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後進而限制民眾對帳戶之使用權。
1、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2、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並遭各家銀行列管。
「涉犯刑事犯罪」情形申請解除:
如涉犯刑事案件,尚待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後,向承辦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不起訴處分
2.緩起訴,如有附負擔或指令則需履行完畢
3.無罪判決
4.有罪判決,亦需執行完畢(例如:入獄執行完畢、繳納易課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
5.緩刑,如有附條件及指令亦需履行完畢。
6.少年之保護處分,亦需執行完畢。
「其他情形」申請解除:
1.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
2.民眾因存款帳戶遭盜用
3.民眾遭誤設警示案件
4.民眾(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屬交易糾紛情形: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即可申請解除,毋庸等至案件確定。
帳戶曾被列警示,對於日後開戶或信用是否會有影響嗎?
一、聯徵中心註記
(一)警示帳戶
1. 揭露期限自通報日起至解除日止,最長揭露2年。但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最長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2. 警示帳戶解除後,若司法機關認定為無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即不再揭露。若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2年。
(二)衍生管制帳戶:金融機關知有客戶其他帳戶遭列警示,而對自己客戶之存款帳戶進行管制,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無此資訊,但銀行內部仍有紀錄。
二、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限制開戶與交易:
(一)銀行得拒絕開戶。
(二)交易額度有上限。
(三)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參考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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