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什麼意思
在偵查階段,如果檢察官想要將案件移送到法院進行判決,原則上是透過「起訴」的方式,而後續法院原則上即會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開庭審理,也就是透過比較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來檢視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有理由。
但相對的,如果被告在偵查中已經認罪或其他事證也足以認定被告有罪,如法院還必須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難免過於耗時費力。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這種情形,另外讓檢察官可以選擇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方式將案件移送到法院。
所以,簡單來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跟「起訴」兩個效力都是一樣的,也就是都是把案件移送到法院,交由法官進行判決,只是因為檢察官採取的方式不同,而影響法官後續審理所應踐行的程序。
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如何審理?
1. 不開庭審理
既然犯罪事實已經明確,故原則上法院即不會再開庭審理,而直接依檢察官所移送的卷證資料自為判決。
因此,如果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認為記載與事實有所出入,而有向法官當面陳述之必要時,應盡快具狀向法院請求給予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2. 以得宣告輕微刑度為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法官針對簡易判決處刑,只能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簡單來說,如果被告最後被判有期徒刑,仍可以透過上述替代方式或緩刑宣告,而可以不用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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