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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與拒測:你該知道的事。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1月1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警察何時可以酒測?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所謂「已發生危害」,是指危害已發生,例如:交通事故發生。而「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客觀判斷很有可能進一步發生危害,例如:蛇行、急煞、交通違規等危險駕駛情事。如果警察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攔檢,進而要求接受酒測,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裁罰。


【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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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可以拒測嗎?

一、警察在符合「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條件下所進行的酒測,駕駛人有配合酒測的義務,不能拒絕。如果拒絕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而受有相對應的處罰。


(一)、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首次18萬,第2次36萬,第三次54萬)

(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三)、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不得再考領)

(四)、道路安全講習

(五)、扣牌(會視車輛所有人而定,詳後述)


二、此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出:警察對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為有驗血酒測合理性及必要性時,員警可以強制取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在情況急迫下,可以先驗血酒測,然後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不應該准許,應該在3日內撤銷。受檢測的人,可以在檢測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之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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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輛要被扣牌嗎?

實務上先前裁判歧異,在114年2月時最高行政法院作出了【113交上統字第2號行政判決】統一見解:


一、如果是「駕駛自己車輛」的情況,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規定,處罰的對象是「汽機車駕駛人」,駕駛人當然會被扣牌2年。


二、反之,如果是「駕駛他人車輛」的情況,按最高行政法院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處罰的對象是「汽機車所有人」,與第9項處罰的對象「汽機車駕駛人」不同,立法者有意在主體上區分兩者。所以,在車主與駕駛行為人是不同人的情形下,只有在車主「明知」汽機車駕駛人即將有酒駕或毒駕行為,卻仍不禁止其駕駛的情形下,始有扣牌處罰規定之適用。


三、最後,因拒絕酒測而被扣牌的情形,也有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的適用,會先區分駕駛行為人與車主是否為同一人,而有所不同。


【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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