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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仿冒品?小心吃上官司!

  • 作家相片: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 11月1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前言

近年來,新聞屢見網路賣家販售仿冒商品而遭檢警調查,甚至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這些案件中,行為人不僅需面對刑事責任,所得利益也可能遭沒收。本文將帶您了解,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品可能涉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提醒大家謹慎檢視商品來源,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刑事責任

一、商標法: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根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而本條於111年修法後,迄今尚未施行,現仍以105.11.30版之第97條規定論處,即:「『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實務上,雖然部分賣家辯稱「不知情」,但法院通常會審酌以下因素判斷被告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

1、商品是否屬知名品牌

2、進貨來源是否正當

3、售價是否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4、交易過程是否存在異常


二、刑法:詐欺罪


根據【刑法】第339條規定,若賣家以「真品」名義販售仿冒品,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可能構成詐欺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詐欺行為透過網路或其他媒體向公眾散布,則依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屬於加重詐欺罪,刑度將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一、商標權人


請求依【商標法】第69條以下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向侵權者主張:

(一)要求商品下架或停止販售

(二)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不法所得利益,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消費者


請求若消費者誤買仿冒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針對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可在收到商品7日內退貨或解除契約,且無需說明理由或支付任何費用。


此外,依【民法】第359條,消費者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因買到仿冒品而遭受損害,還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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