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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小孩是家人?還是物品?—談寵物遭致傷或致死後,他方之責任

已更新:1月31日

撰文 / 李亞璇律師

前言

近年來飼養寵物之風潮相當熱絡,為了讓寵物們得到更妥善、更全面的照顧,有些飼主不吝金錢讓寵物們享受良好的居住環境、飲食、醫療等,其愛護寵物程度更甚於親生兒女,而當面臨到毛小孩遭人致傷或致死時,如何要替毛小孩討回公道,惟司法實務上對於寵物的定性有不同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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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是人?還是物?

一、有認寵物不等同人。

二、亦有認寵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相關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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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故意致寵物受傷或致死,是否有刑事責任?

一、 僅對寵物之故意致傷行為(例如:寵物單純骨折、皮外傷…等):

(一) 恐涉犯毀損罪(毀損之定義:按刑法毀損罪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害、破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不堪通常使用而言。

(二) 恐觸犯動保法第30條之規定,有行政裁罰。


二、 如係故意致寵物之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除對飼主涉犯毀損罪以外,亦有動保法第25條第1款之刑事責任之適用:因同時涉犯毀損罪及保法第25條第1款之刑事責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僅論動保法第25條第1款之刑責。

三、 如係過失致寵物之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依動保法第30條規定,被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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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致寵物受傷或致死,該負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一、 飼主得請求所支出之寵物之醫療費或其他必要支出寵物雖與人具有伴侶關係而類似於財產之概念,惟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二、 飼主可以因寵物死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一) 否定說:限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 肯定說:以飼養寵物作為陪伴動物,更足彰顯飼主照顧寵物所投入之成本、勞力、心力,以及持續與寵物間生活互動所產生之情感連結及親密關係,學說上亦有從飼主與寵物間之深摯情感,自個人與周圍環境互動、回饋,而逐步建立自我認知及人格發展之面向觀察,認非僅能由動物為被害客體,而討論飼主能否主張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而係可獨立評價為飼主自身之人格法益。


【相關實務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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