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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事實上處分權?

已更新:2022年12月1日

撰文 / 葉日謙律師


為說明事實上處分權概念之內涵,得先從民法上物的概念談起。


民法上所規範「物」的類別

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分別為民法第66、67條所明定。參酌前述規定可知,民法上所稱之物,係區分為不動產及動產。


不動產物權之處分方式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參酌此規定可知,不動產物權之處分,如係依法律行為而生得喪變更者,須經過登記方得生法律上之效果,若僅有當事人間之合意,則無法發生物權之移轉及變動,此與債權行為原則上僅需當事人間合意即可生效截然不同。其原由在於物權之效力具有對世性,為昭慎重,自須經登記方可生效。


事實上處分權之內涵?

惟就現實層面觀之,民間存有不在少數之不動產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註:即保存登記,此類不動產多屬違章建築,因建造之初即不合法規,故無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然此類不動產既經興建完成,於其興建完成之時即已由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取得所有權,且其仍具備一定經濟上價值,而可成為買賣之標的。但依前述法規,其所有權無法移轉、處分,為因應此種情型,法院乃依法官造法創設出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使此類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得由原始出資興建者處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得對該違章建築為事實上之使用收益。申言之,事實上處分權係指對於不動產得以拆除、翻修、增建等之權利,意即得改變該不動產之事實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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