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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分管契約」?

撰文 葉日謙律師

分管契約之定義

所謂分管契約,係指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間,以契約之方式,就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收益互為約定者,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乃債權契約,依債之相對性原理,原則上僅於契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拘束力。其作成之方式不以書面為限,縱係口頭達成合意,仍可發生契約之效力而拘束全體共有人。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予第三人後,分管契約對於該第三人有無拘束力?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因分管契約乃債權契約,原則上僅於契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然為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在第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分管契約存在之情況下,該第三人仍受讓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成為新的共有人,即應受到該分管契約之拘束。反面言之,倘若第三人無法得知該分管契約之存在,此種情況若仍強使分管契約之效力及於該善意第三人,不但違反債之相對性原理,更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自不應准許。是分管契約之效力究否及於第三人,應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決之。

嗣民法於98年1月23日修訂第826條之1規定,就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即明定該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就動產之分管契約,則仍係以該分管契約是否為第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決定是否發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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