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聲音不再缺席:淺談「被害人參與」制度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6月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撰文 /陳妏瑄律師
前言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審判程序主要由「法院」、「檢察官」和「被告」三方組成。雖然被害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卻長期難以實質參與訴訟、了解訴訟程序如何進行,或表達自身立場與意見。直到108年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章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以下),才正式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法定地位,讓被害人能在法庭上有更多的發聲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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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皆可聲請被害人參與訴訟,「只有」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才能聲請,包含: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二、刑法妨害風化罪章(§231至§233)、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240至§243)、殺人罪章(§271第一項、第二項至§273、§275第一項至第三項)、傷害罪章(§278第一項、第三項、§280、§286第一項、第二項)、墮胎罪章(§291)、妨害自由罪章(§296至§300)、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328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329至§330、§332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333第一項、第二項、§334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347第一項、第三項、§348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第一項所定之罪。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31至§34、§36。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2至§35、§36第一項至第五項、§37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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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
若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
一、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聲請。
二、若無上述親屬,可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
三、若被害人戶籍不明者,可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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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要參與?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須提出聲請,並應以書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將裁定是否准許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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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訴訟後可以「做什麼」?
一、卷證資訊獲知權(第455條之42)
(一)訴訟參與人得選任代理人閱卷,以掌握案情。
(二)若無律師代理者,得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證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三)此外,在特定情形下(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代理人。
二、程序參與及表達意見(第455條之43、455條之44、455條之46、455條之47)
訴訟參與人可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到場,並對於起訴範圍效力所及、有無變更適用法條情形、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調查方法、範圍及次序、科刑等事項有表示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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