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妏瑄律師
什麼是「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耗盡原則」指權利人擁有的權利會在商品售出與取得利益的同時耗盡其權利,即原權利人一旦出售商品後,便無權利再限制他人對於此以售出商品的買賣或使用,亦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 )」,而「權利耗盡原則」又區分為「國際耗盡」、「國內耗盡」、「區域境內耗盡」。
「國際耗盡」指在國外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原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也包括進口權之耗盡,無法禁止他人進口該物品,我國專利法與商標法即採「國際耗盡」;「國內耗盡」指本國內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就該物品之販售與使用權將被耗盡,故對於在國外第一次進入市場之物品,權利人對於該物品之權利仍未耗盡,我國著作權法即採行「國內耗盡」,可以禁止國外真品平行輸入;「區域耗盡原則」則指權利耗盡的區域限於一定區域,歐盟採之。
故,如在歐盟內部之散布,以德國輸入法國為例,不能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從歐盟外輸入歐盟內,以美國輸入德國為例,則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我國智慧財產權「權利耗盡原則」具體展現
1、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
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商標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商標商品由製造商、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1 次販賣時耗盡,當商標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於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定有明文(另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判決)。
2、專利法:採國際耗盡原則
指專利權人一旦將專利物售出,專利權就耗盡,專利權人不得再行使專利權而論,規定於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例如:A取得某種保溫技術專利並製造保溫杯,A可禁止任何人製造相同專利技術的保溫杯,然一旦他將保溫杯銷售出去,便不可以禁止買受人將保溫杯再銷售出去。
3、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原則
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亦即著作權人對於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首次出售或移轉其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耗盡,則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就該合法重製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我國著作權法第60條即就著作物之出租部分予以規定,嗣於92 年7月9 日公布增訂散布權及散布權耗盡原則,使著作人就其著作應享有以買賣或其他移轉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有權之方式加以散布之權利。換言之,著作權人已將其著作之重製物所有權出讓而進入市場,則其對於該重製物之出租權「即已用盡」,即不得對受讓人等再行主張其出租權(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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