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時效是多久?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本票時效為3年,而這3年的時效從哪天開始起算呢?這就要看那張本票有無填寫到期日,如果有就從「到期日」起算,如果沒有,就從「發票日」起算。
針對本票裁定,有哪些救濟途徑?
本票執票人通常會拿著發票人所簽發的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法院准許後,會同時將本票裁定寄發給發票人,並告知發票人如果不服可以: (1) 在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2) 在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究竟哪種情形應該提「抗告」?哪種情形則應該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關於這兩種救濟方式,其主要差異為:
抗告
係針對本票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救濟途徑。例如:一張有效的本票應該要記載「發票日」,而如法院對於無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竟准予核發本票裁定,則此時應提「抗告」加以救濟。
換句話說,「抗告」是針對一些至為明顯的形式瑕疵,所賦予發票人之救濟途徑,而抗告法院因為只做「形式審查」,所以通常也不會開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對於「抗告」只做形式審查,針對本票實體上的爭議,則應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而所謂的實體上爭議,例如:該張本票是遭人偽造、變造,或本票上載金額已清償完畢或根本沒有跟執票人借款等等。 也就是說這些實體上爭議,並無法單純透過「抗告」的形式審查加以確認,而有必要在訴訟程序中,透過雙方到場說明、做筆跡鑑定等方式加以辨明。
那對方本票時效過了,到底該走哪條路?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 1. 有認為只能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因針對發票人的時效抗辯,若只透過「抗告」程序為形式審查,可能會造成執票人尚有時效中斷事由來不及主張,而有礙其防禦權之實施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2. 有認為也可走「抗告」 因本票是否超過時效,單從票據上的發票日或到期日應就可以判斷(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參照)。 但實務上支持此一見解者,也意識到若時效抗辯可以在「抗告」程序加以審查,則確實有可能造成執票人尚有時效中斷事由來不及主張的問題。 因此,後期見解認為,在抗告程序中,針對發票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審查,除應滿足「本票外觀即足以認定有此事實存在」之要件外,還要加上「執票人無爭執」之要件才可,以確保執票人之防禦權。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3. 小結 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時效抗辯也可循「抗告」程序加以救濟,但筆者建議時效抗辯還是透過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會比較妥當。 因若超過20日未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雖日後仍可以再提,但訴訟期間,除非你另外提出擔保金,否則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停止;反之,若有在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發票人可以不用另外提供擔保金,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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