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彥仰律師
實務見解的改變—保單可以被執行
原本我國實務見解保單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但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而有所改變,但同時最高法院也闡述了一個重要意旨,就是並非所有的保單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應個案評估。簡言之,在程序上應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實體上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綜合比例原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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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益受到影響?
保單契約可能會有處分權受限且無法請領保險金的情形,區分如下:
👉債務人為「要保人」時,任何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行為均被禁止,例如變更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辦理解約等等。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執行機關可以代位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將取得的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
👉而在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倘執行命令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例如:理賠金、生存/滿期金等),皆得因債權人執行命令之聲請,而在範圍內限制債務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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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被執行,應如何救濟?
保單救濟的處理方式有以下二種:
一、向債權人協商:衡量自身財務狀況,嘗試與債權人協商,是否有其他清償方案。
二、有以下情況(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註】: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三)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債務人被扣押的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債務人得撰寫書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以證明該受執行之保單為生活所必需,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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