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遭扣押後之新法重點!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8月2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
於最高法院作成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後,即肯認保單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對於以下問題,仍因沒有明文規定而存爭議,例如:是否所有保單類型均能扣押?依法應否酌留生活費給債務人?若是,應酌留多少金額?被扣押的保單,可否更換要保人?
針對上開問題,立法者為消弭爭議,終於在114年6月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對於上開問題終於有明確答案,以下即簡要說明保險法新法修正重點:
修法重點一:明文規範不得扣押的類型
依新修正保險法的規定,以下類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1. 健康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保險法129條之1)
2. 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保險法132條之1)
3.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所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如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法123條之1第2項)
4. 人壽保險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保險法123條之1第1項),通常此標準最高者為臺北市,以114年度為例,即除非解約金高於146,730元,否則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修法重點二:新增介入權制度
在保險事故發先前,若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有:(1)遭扣押;(2)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3)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若經特定利害關係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支付預計可獲償之解約金額度,得變更為新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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