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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喪失繼承權

何謂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乃對於繼承人之不法、不正、不道德行為加以民事上之制裁,課以繼承法上之不利益。繼承權之喪失,可分絕對失權、相對失權、表示失權,第一種係只要發生法定失權原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死亡而受刑之宣告),不用被繼承人為任何的表示,即當然喪失繼承;第二種情形係繼承人如有侵害遺囑自由之不正行為,亦當然喪失繼承權,只是可經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第三種係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如:該行為造成精神上或身體上之痛苦),且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後,始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


絕對失權的樣態?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就算經被繼承人宥恕亦不回復繼承權。


相對失權的樣態?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上開行為,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表示失權的樣態?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是否構成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則應該客觀考量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具體認定之,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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