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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牽機車,算「酒駕」嗎?

已更新:1月31日

撰文 / 蕭啓訓律師

 前言

刑法酒駕規定於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條規定的要件雖然簡單明確,但衍生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我喝酒後單純牽機車讓他順著地形走,這樣算「駕駛」行為嗎?另外,酒後騎腳踏車真的都沒事,不會被處罰嗎?關於這兩個問題可以好好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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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牽機車算「酒駕」嗎?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兩種看法都有:


👉 「會」構成酒駕

此見解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原交上易字第6 號刑事判決】,其理由為:縱使為啟動引擎或馬達,但仍有移動車輛的意思,且是在行為人可以控制或操控的情況下,所以這種情形仍足以引發交通往來的危險,故評價上仍屬「駕駛」行為,而構成酒駕。


👉 「不會」構成酒駕

此見解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其理由為:動力、非動力交通工具二者之危險性區別關鍵在於機械力運作與否,故本條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其餘情況則不是「駕駛」行為。


👉 筆者建議:依筆者搜尋相關見解,法院似乎是以肯定說為多數見解,故在喝酒的清況下,縱使沒有發動機車,還是盡量避免去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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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騎腳踏車算「酒駕」嗎?

👉 酒後騎腳踏車不是酒駕

依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本條酒駕處罰的行為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故腳踏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而不會構成本罪。


👉 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可處罰1200-2400元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的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所以,如果酒後騎腳踏車雖然不會構成刑法的酒駕,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可以處罰1200-2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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