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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完全自救守則(上)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於2020年1月31日所作出的最新統計,光2019年12月單月,全台就發生共30,500起車禍事件,可見車禍事故發生之頻繁,而究竟發生車禍時,應該如何自救呢?本篇就先從車禍發生「當下」,所應該要注意的事項開始談起吧!

 
1. 放置事故標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稱道交辦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應區分道路類型而於適當距離放置車輛事故標誌: 第一類型:高速公路(置於事故後方100公尺處) 第二類型: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置於事故後方80公尺處) 第三類型:最高速限超過50至60公里之路段(置於事故後方50公尺處) 第四類型: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置於事故後方5公尺處)


2. 通知警方與救護單位

依道交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但書的規定,雖無人傷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的情形,可不通知警方,但因車禍之發生事出倉促,所以,在證據未蒐集完全及肇事責任釐清以前,私下貿然達成和解,可能將影響著後續求償或保險理賠。 因此,還是強烈建議不要覺得怕麻煩就不通知警方,因為有警方到場所做的官方紀錄,對於日後訴訟成敗、能否鑑定及保險理賠,可是有關鍵性的影響!而當警方到場後,有下列幾點應該要特別注意: 第一點:配合警方確認現場跡證(如煞車痕)。 第二點:對於警方所繪製的現場草圖及現場紀錄,應完全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第三點:可向警方提出檢測酒精濃度的要求。 第四點:向警方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此單與一般刑事報案所開立的三聯單不同,不可混淆),而索取此單的功用,在於日後可以拿著向警方調取相關車禍資料,及向車禍鑑定單位申請鑑定。


3. 維持現場,切勿自行離去

依道交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除非是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之情形,於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才可以移動車輛,否則在警方到場處理前,不得任意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痕跡證據。 此外,在造成有人死傷的時候,切勿自行離去,否則日後可能會面臨肇事逃逸的刑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4. 盡力蒐證

雖然警方到場後,也會進行現場蒐證,但證據永遠不嫌多,可以在等待警方到場前,盡量「多角度」的拍照或攝影,以利事後還原車禍現場。而除了物證的搜集外,在無監視器的路段,人證的搜集也格外重要,若能在現場找到善心的目擊證人並留下聯絡方式,對於日後訴訟的進行,將會很有幫助。


5. 聯絡保險公司

許多保險公司均有提供車禍現場處理服務,而透過保險專員到場處理,對於自己日後申請理賠,也會省下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就是針對車禍發生的「當下」,所應該要特別注意的事項,至於車禍事故處理「後」,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此部分就留待下篇繼續說明啦! · · · #車禍 #交通事故 #保險理賠 #民法 #公民 #法律 #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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