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嵐川法律事務所

◼︎ 武漢肺炎人人有責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前言

於傳染病防治法總共規範五類傳染性疾病,而「第五類傳染病」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亦即,本類傳染病是一個概括規定,隨時可因衛福部之認定而納入。


近期有鑒於武漢肺炎陸續爆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2020年1月15日正式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納入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即包括武漢肺炎在內)。因此,武漢肺炎即屬傳染病防制法內所指的傳染性疾病,而在此情況下,各方人員將可能涉及何法律責任呢?以下即分別從「感染者」、「醫療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加以說明。

關於感染者部分

依傳染病防制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條規定,如果感染者「明知自己罹患武漢肺炎」且「不遵行各級主關機關指示(如隔離)」,結果上並確實「傳染給他人」時,則將違反本條規定。


關於醫療從業人員部分

依傳染病防制法第6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依本條規定,如果醫師「發現疑似武漢肺炎」但「未採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且「未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將會違反本條規定;如果醫師以外的醫事人員「發現疑似武漢肺炎」但「未報告醫師或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亦將違反本條規定。


關於一般民眾部分

依傳染病防制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條規定,如果一般民眾明知該謠言或不實資訊是屬於「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而仍「故意散播於眾」,且結果上並確實「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則將違反本條規定。 此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而本條規定,依同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由此可知,傳染病防制法所規範的散播謠言或不實資訊,是以「故意」行為為限,因此,一般民眾若是出於「過失」而散播,雖不能以傳染病防制法論處,但仍可能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

11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文章: Blog2_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