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嵐川法律事務所

◼︎ 哈們!哈一口(應該)不用關

已更新:1月31日

撰文/李亞璇律師

前言

鑒於新聞媒體近日瘋狂報導知名網紅涉及持有大麻,遭檢調搜索之事,本文僅探討吸食、持有第一級、二級毒品之刑責。礙於文章篇幅,茲不另論述製造、轉讓、販賣毒品之議題。


/


毒品種類與分級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依毒品種類與分級,在特別刑法上有不同之刑責: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


替代服刑之方式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


【戒癮治療】(可由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

如施用者為初犯且於特殊情形下,檢察官得下緩起訴處分,並同時要求施用者至相關處所進行毒品戒癮治療。

註:如緩起訴遭撤銷,檢察官得繼續偵查或逕行起訴。


【觀察勒戒】: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施用者赴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強制戒治】:如觀察勒戒期間屆滿後,發現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註:勒戒人觀察勒戒期滿後,檢察官就不得再行訴追。


/


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差別

1.戒癮治療:享有人身自由,固定至相關處所報到治療即可。

2.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命入勒戒所或戒治處所,喪失人身自由。


/


如再犯,會被關嗎?

1.曾被命「戒癮治療」之情形

(1)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應就再犯之罪,檢察官得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2)緩起訴未期滿:施用者事實上不等同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亦即戒癮治療不等同觀察勒戒,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仍須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參照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


2.曾被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情形:以三年為基準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1)三年內再犯表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對於施用者無用,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2)三年後再犯司法實務認:由於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三年以後,方又再犯,顯見其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為期施用者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與以施用者一次機會,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


如施用二級毒品,最終被判有期徒刑時,真的會被關嗎?

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認施用毒品者非屬典型之犯人,並未直接對他人造成危害,且對於社會秩序之破壞實屬有限,故始有前開程序給與施用者機會進行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之機會,故法院於量刑上亦會給予較輕之刑責並得易科罰金。


/


如被驗尿出來有施用二級毒品,並進行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會被另外判持有毒品罪嗎?

(一)答案是不用。

(二)刑法另針對持有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當進行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看似沒有處罰到施用者,但持有毒品者是為了施用,倘若施用毒品之行為已被法律論罪(包含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則持有毒品不會另處刑責。然應注意者,如果持有毒品是為了販售,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

·



73 次查看0 則留言
文章: Blog2_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