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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仲裁?

已更新:2021年3月31日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民事訴訟上很常見的紛爭解決機制之一,亦即,當事人間可以事先約定,未來就某法律關係發生紛爭時,不選擇訴訟途徑,而是交由仲裁人來判斷孰是孰非(即「仲裁協議」)。


如雙方當事人同意訂立仲裁協議,有兩點事項必須特別留意:第一,所涉及之爭議必須依法得和解者(仲裁法第1條第2項);第二,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仲裁法第1條第3項)。


仲裁的效力?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仲裁判斷與一個打完三級三審而確定的訴訟判決,其效力是一模一樣的!後續也可以對債務人做強制執行,並不會因其程序上較為快速,反而在效力上大打折扣。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既然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故雙方當事人如不服判斷結果,則不能再上訴,也就是一次定生死!


仲裁的特色?

1. 審查快速


依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仲裁庭應該在6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因此,至遲於9個月內就可以獲取仲裁判斷,此與訴訟程序往往需耗費數年,快速許多。


2. 專家判斷


仲裁庭之組成,乃是由雙方當事人各推舉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舉第三仲裁人。因此,雙方當事人可就爭議類型,而推舉出該領域之專家(但所推舉之仲裁人應符合仲裁法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據此以觀,相較於不熟悉某特定專業領域之法官,將更有助於紛爭之解決。


3. 可充分陳述意見


於一般訴訟中,因為法官所需要審理的案件很多,所以每次開庭時可能只有短短15-30分鐘,並不會有太多時間讓雙方當事人暢所欲言;但仲裁則會盡量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仲裁法第23條第1項)。


4. 程序不公開


訴訟程序原則上都是「公開審理」,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進入法庭旁聽,相較於此,仲裁程序則是「不公開」審理(仲裁法第23條第2項),故對於特重秘密性之案件,尤具實益。


如對方仍直接起訴呢?

如果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但當發生紛爭時,對方卻不遵守該協議,而仍直接向法院起訴,該如何處理?


此時,可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以進行後續之仲裁程序(此即所謂的「妨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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