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改跟公司說要領現金,就可以不用被扣薪嗎?
👉還是會被扣薪。
如果從薪資轉帳改成領取現金,頂多僅讓債權人無法扣押帳戶內之存款,除自原本之公司離職外,否則公司則仍應按法院執行命令之內容,於每月發薪前,仍先扣除予以債權人之金額,剩下的才會發給債務人。
/
如與公司協議不投保勞保或請公司不扣押薪資可以嗎?
👉如債務人仍有再該公司任職並領取薪資,公司卻未配合強制執行,可能讓公司面臨遭債權人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
債務人在下開情形,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得】不予以扣押。
一、 必要之生活費不能扣押
例如:近期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8622元,如債務人僅有領取薪資20000元,則僅能扣押1378元(20000-18622=1378元),而非薪水之3分之1即6,667元。
二、社會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均不能扣押)
三、如需扶養他人(例如: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亦可不被扣押,必須注意扶養比例。(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
跟法院聲明異議了,每個月仍要被扣薪好辛苦,如何能停止扣薪?
👉如積欠的數額龐大,可請律師評估是否適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於開始更生或清算裁定後,得暫時不被強制執行。
·
·
·
Commentai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