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給出去,告誡來了?還得賠錢?
- 嵐川法律事務所
-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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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陳妏瑄律師
收到「告誡單」要注意什麼?
提供人頭帳戶的人,除了可能涉犯幫助詐欺、洗錢及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等刑事責任,更常見在警方製作筆錄時,收到一份「告誡單」。這份告誡單會限制當事人在【5年】內部分金融帳戶功能的使用權限,對日常生活上造成一定影響。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具體限制情形包含:
1、所有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收付上限為3萬元。
2、虛擬通貨平台帳號將被結清並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3、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亦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上限為2萬元、每月收款上限為20萬元。
4、查證期間即得先予暫停帳戶(號)功能,且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
若不服上述處分之人,當事人於收受告誡單後【30天】內,可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基於親友信賴關係或一定商業、金融習慣所交付會被認為有正當理由。然而,行政法院亦有認為即便非基於前述關係交付,也應該探究當事人是否遭詐騙,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給他人是否毫無認識。而根據筆者的觀察,我國司法實務亦有認為「遭詐騙」提供帳戶之人,「非」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於他人,從而撤銷給予告誡單的處分,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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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或無罪,還要民事賠償嗎?
實際上,有許多提供帳戶之人其實也遭詐團利用、欺騙才交付帳戶,故刑事部分最後也可能被認定無幫助詐欺、洗錢故意,取得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之結果。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仍可於知悉受害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提供人頭帳戶者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務上是否成立賠償責任,仍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如:
1、【新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009號】:認為不用賠償
本件法院具體審查並指出,被告因辦理貸款才交付帳戶,難認其明知且可得預見所提供之帳戶將作為洗錢或詐欺犯罪之用,且被告無負任何防止原告(即詐團被害人)因被詐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之義務,不能僅以交付銀行帳戶給不明人士就認為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2、【台中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79號】:認為要賠償
本案法官具體審查並指出,被告基於投資目的,竟將帳戶交付給素未謀面之人,被告並未盡查證義務,可預見將帳戶交付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據此認定被告有過失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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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警覺遭詐騙,能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責任嗎?
很多人會問:「被害人自己太輕信,沒有警覺導致被騙,難道完全沒錯嗎?」這點與民法上「與有過失」原則相關,也就是認為被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責任,可依此減輕賠償金額。但司法實務上,多半不會採納這種主張,如【台中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79號】便認為:被害人雖未及時警覺避免受騙,但這屬於被詐騙造成的「受害行為」,並非造成詐騙的「原因行為」,因此不能減輕提供帳戶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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