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誘捕偵查」?
在毒品案件中,員警為了能順利抓到販毒者,時常假裝成想要購買毒品的人,並於面交時加以逮捕。然而,這樣的偵查手段是合法的嗎?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多認為要區分為兩種情形加以判斷:
1. 行為人原本就「有」犯罪意思
在這種情形下,員警只是提供機會,假裝與行為人對合,使行為人的犯行「提前」浮現而已,故屬合法偵查技巧之運用,此即「誘捕偵查」(釣魚)。
2. 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意思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是在員警的設計下才產生犯意,進而著手犯罪,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此情已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亦無意義,故屬違法之「陷害教唆」,員警因而取得之證據,也沒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參照)
有更細緻化的區分標準?
關於合法的「誘捕偵查」與違法的「陷害教唆」,上述標準乃早期實務見解較粗略的判斷方式(即單純以行為人原本是否具有犯罪意思來區分),近期有實務見解則提出以下更細緻化的判斷標準來區分二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參照):
1. 行為人是否存有犯罪嫌疑
例如偵查機關是否已對行為人之犯罪嫌疑展開調查,或是因該次誘捕行為才得知行為人之犯罪嫌疑
2. 行為人是否已顯露其之犯罪傾向
例如行為人是否有相關犯罪前科而為偵查機關所知悉
3. 誘捕偵查之方式及強度,是否對行為人造成過當壓力而促使其犯罪
例如誘餌的重覆性、時間久暫性、犯罪能否獲得鉅額利潤等
4. 行為人最終之犯罪結果與誘捕偵查之範圍間是否相當
例如實際查扣之違禁物是否超過原餌訂購之數量
5. 行為人依誘捕約定完成犯罪之時地密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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