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妏瑄律師
筆者曾處理過一件個案,民眾A小姐遭檢舉達人不斷檢舉,便製作傳單廣發社區,希望提醒鄰里小心檢舉,避免荷包大失血。而A小姐的傳單內容為該檢舉達人騎車之背影照、公開場所中行進之汽車(含車牌號碼)及住家建物門牌,故遭檢警調查。
因此,本文爰進一步探討揭露他人處於「公開場所」中的車牌號碼、住家建物門牌號碼,是否會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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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保護的「個資」?
一、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參個資法第2條第1款】。
二、上述「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於【參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簡單來說,社會態樣多元且複雜,有些資料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若資訊綜合進行觀察,藉由比對、連結、勾稽等方式,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之資訊時,就可能屬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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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場所中之「車牌號碼」及「門牌號碼」,是否為個資法保障?
一、本案中,傳單內容所張貼的是位於公共領域的汽車(含車牌號碼)及建物門牌號碼照片,一般人只要路過,從外觀都可以直接看見、知悉,可見車牌號碼及建物門牌號碼之資訊,應該不算是不欲人知的隱私。況且,任何人即便看見車牌號碼及建物門牌號碼,亦無法直接辨識出汽車所有人或建物所有人為何人。因此,分別來看公開場所中之「車牌號碼」或「住家門牌號碼」應都無從間接識別出個人,應非屬個資法保護範圍。
二、然而,在類似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2499 號判決】認為:
(一)雖「車牌號碼」及「建物門牌號碼」,為一般路人可得在道路上目視所悉,但細閱GoogleMap街景圖,可發覺Google公司有將畫面中所有車輛之車牌號碼以打霧方式模糊處理,顯然係為避免揭露該等車輛之「車牌號碼」予使用街景功能之人觀覽而設。因此,依一般生活經驗以談,「車牌號碼」等資訊不盡然完全與個人隱私無關。
(二)此外,縱認「車牌號碼」及「門牌號碼」個別不具有人格專屬性及獨特性,但一般人看了被告發布的內容,可將被害人身體特徵、所駕車輛之外觀及車牌號碼及住家門牌號碼連結,可獲悉被害人當日之社會活動、行蹤資料及日常生或所在地等資訊,並特定或識別出個人,對被害人產生的危害相較於「分別」揭露「車牌號碼」或「建物門牌號碼」而言,更直接且明顯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決定權侵害之結果,「肯認」為個資法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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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在本案情節中,A小姐恐涉犯的刑責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他人個資之罪、【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而個資法第41條是「非」告訴乃論,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差別在於若觸犯前者規定,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無法撤告,故仍建議在偵查階段及早與專業律師討論,以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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