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妏瑄律師
什麼是「營業秘密」?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文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常見如:客戶資料、締約資訊、專業技術、產品配方等。
如何判斷是否為「營業秘密」?
依照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是否為「營業秘密」而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必須包含三要件: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即「秘密性」):所稱「秘密性」是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即「經濟價值」):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即「保密措施」):至「保密措施」是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就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
綜上,舉例「客戶資訊」而論,該資料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係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一般人均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即與所謂「營業秘密」並不相當:另外,如「產品之報價或銷售價格」,如不涉及成本分析,而屬替代性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價格競爭時得自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並非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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